湖南公務員考試申論——應用文函指導

從國考申論可以看出考試更加注重考查解決問題的能力,注重對考生實際工作能力的檢驗,更貼近機關日常工作的實際,應用文考查的比重加大,這對于考生具有一定指向性,考生要重點培養(yǎng)應用文寫作能力,為了讓考生對各類應用文寫作有全面、深入了解,小編特對各類應用文寫作進行詳細說明,本文講的是:函。
一、函的涵義和特點
【涵義】
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、詢問和答復問題、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。
【特點】
(一)平等性和溝通性
函對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、詢問和答復問題,起著溝通作用,充分顯示平行文種的功能,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備的特點。即使是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,在雙方不是隸屬關系的時候,也不能使用請示和批復,只能用函,并且姿態(tài)、措辭、口氣也跟請示和批復大不相同,也要體現(xiàn)平等性和溝通性的特點。
(二)靈活性
表現(xiàn)在兩個方面:一是行文關系靈活。函是平行公文,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,還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,沒有其他文種那樣嚴格的特殊行文關系的限制。二是格式靈活,除了國家高級機關的主要函必須按照公文的格式、行文要求行文外,其他一般函,比較靈活自便,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辦?梢杂形念^版,也可以沒有文頭版,不編發(fā)文字號,甚至可以不擬標題。
(三)單一性
函的主體內(nèi)容應該具備單一性的特點,一份函只宜寫一件事項。
通知與函混用:通知與函的區(qū)別是:通知只限于上級機關對所隸屬的下級機關使用(行政上沒有隸屬關系,業(yè)務上有領導、指導關系也可以用通知),而函是在不相隸屬的單位之間使用。所以,通知作為下行文,據(jù)有“告知性”,而函作為平行文,更多的是詢問與商洽,二者行文關系不能混淆。若把通知發(fā)到不相隸屬的單位,誤用上級對下級的語言,告知任務,那就越出了自己的職權范圍,是失禮的做法;若把函發(fā)到下屬單位,誤用對兄弟單位的商洽性語言告知任務,這就是放棄了自己的職權。只有明確行文關系,才能使通知、函正常發(fā)揮作用。
二、函的基本類型
函可以從不同角度分類:
(一)按性質(zhì)分,可以分為公函和便函兩種。公函用于機關單位正式的公務活動往來;便函則用于日常事務性工作的處理。便函不屬于正式公文,沒有公文格式要求,甚至可以不要標題,不用發(fā)文字號,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機關單位名稱、成文時間并加蓋公章即可。
(二)按發(fā)文目的分,函可以分為發(fā)函和復函兩種。發(fā)函即主動提出了公事事項所發(fā)出的函。復函則是為回復對方所發(fā)出的函。
(三)按內(nèi)容和用途分,可以分為商洽事宜函,通知事宜函,催辦事宜函,邀請函、請示答復事宜函,轉(zhuǎn)辦函,催辦函,報送材料函等等。
三、函的寫法
公函由首部、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。其各部分的格式、內(nèi)容和寫法要求如下:
1.標題和主送機關
主要包括標題、主送機關兩個項目內(nèi)容。
(1)標題。公函的標題一般有兩種形式。一種是由發(fā)文機關名稱、事由和文種構成。另一種是由事由和文種構成。
(2)主送機關。即受文并辦理來函事項的機關單位,于文首頂格寫明全稱或者規(guī)范化簡稱,其后用冒號。
2.正文
其結構一般由開頭、主體、結語等三部分組成。
(1)開頭。主要說明發(fā)函的緣由。一般要求概括交代發(fā)函的目的、根據(jù)、原因等內(nèi)容,然后用“現(xiàn)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:”或“現(xiàn)將有關事項函復如下:”等過渡語轉(zhuǎn)入下文。復函的緣由部分,一般首先引敘來文的標題、發(fā)文字號,然后再交代根據(jù),以說明發(fā)文的緣由。
(2)主體。這是函的核心內(nèi)容部分,主要說明致函事項。函的事項部分內(nèi)容單一,一函一事,行文要直陳其事。無論是商洽工作,詢問和答復問題,還是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事項等,都要用簡潔得體的語言把需要告訴對方的問題、意見敘寫清楚。如果屬于復函,還要注意答復事項的針對性和明確性。
(3)結語
通常應根據(jù)函詢、函告、函商或函復的事項,選擇運用不同的結束語。如“特此函詢(商)”、“請即復函”、“特此函告”、“特此函復”等。
3.結尾落款
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時間兩項內(nèi)容。
署名機關單位名稱,寫明成文時間年、月、日;并加蓋公章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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